| 告知: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对原告送达地址有举证的义务,具体告知如下事项: 一、原告应提供原告的送达地址为原告的经常居住地及住所地。 二、原告提供原告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原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三、原告提供原告的住所地分别为:原告是公民的,是指其公民户籍所在地,是法人的,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处事机构所在地。 四、若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克不及送达给原告的,经本院查证后仍不克不及确定原告送达地址的,可以原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采取原告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