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善意取得制度摘要: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物权法中适应商品经济产生的一项重要制度。本文从善意取得的概念,取得条件,作用和与表见代理的区别这几方面对善意取得做了一个简单的分析。
关键词:善意取得 善意第三人 条件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并吸纳罗马法中取得时效的善意要件发展起来的。根据2007年10月1日通过的《物权法》第106条的精神,我们可以对善意取得有如下理解: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通过以转移所有权或设定,移转他物权为目的地法律行为受让他人动产或不动产时,纵然转让人无转让权,善意受让人亦能取得物之占有或物权变动登记之时起,立即取得受让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教材)这一规定告别了传统民法中善意取得只适用于动产,既可适用于动产,也适用于不动产,从而最大限度上保护了善意受让人的利益。
(二)善意取得的条件
1.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须是转让人无权处分的财产。这是善意取得要求的第一个条件,无权处分是出现善意取得的前提。无权处分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让与人没有处分权,二是让与人没有完整的处分权。例如甲乙兄弟共同继承父母的一套房产,被登记在甲一人的名下,甲就私自将房屋卖给了第三人丙,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
2.受让人须为善意。善意是指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是无权处分财产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受让人是否善意,一般是受让人自我证明或请他人证明,也可根据受让人的生活经验,交易经验作出推断。如果受让人为恶意,则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受让财产的时间并不是指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而是指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的时间或者交付动产的时间。如果受让人在签订合同之前为善意,但在办理产权登记或财产交付时已经知道了受让人是无权处理财产的,仍然不能按善意处理。
3.转让人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它包含以下两层意思:第一,受让人需基于法律行为而受让财产,如遗产,埋藏物,捕获鸟兽等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第二:受让人必须是有偿取得财产,且价格合理。这一点也可作为判断受让人是否善意的标准,如果转让价格过低,依据正常生活经验,受让人是否为善意就值得怀疑。
4.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于受让人。这就意味着财产转让已经实现。如果双方只是签订了转让合同,而没有进行产权转移登记,即使受让人占有了财物,其物权仍属于原权利人,此时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5.当受让人受让动产时,转让人对该动产的占有的取得须出于所有人或其他合法占有人的意思。因此,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一种财产流转关系:所有人或者合法占有人依自己的意思(如无效的买卖合同)讲财产交于第二人占有,第二人再非法将财产转让给善意的第三人。如果在财产流转的第一个环节,财产脱离所有人或其他合法占有人的占有不是出于所有人和合法占有人的意思,而是出于被盗或遗失,则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在我国的《物权法》中规定,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权利人有权向物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或在规定时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物权法》对于盗脏物并无说明,现有学者提出应将对善意购买赃物者进行法律保护。我并不同意此观点,我国法律是严禁购买和销售赃物的,即时受让人是善意的,也不能取得该物物权。否则将会助长不法分子的歪风邪气,为盗贼销赃提供便利,不利于社会稳定和交易安全。
(三)善意取得制度的作用
善意取得制度对于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善意取得制度在本质上是协调所有权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它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所有权人的利益,保护所有权的安全,维持社会稳定。另一方面,它又侧重维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当所有权人与受让人发生利益冲突时,应该偏向于保护善意受让人。这样不仅能够维护交易安全,而且能够鼓励交易。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人们在某些情况下很难去辨别转让人是否有拥有该物物权,如果人人都对财产来源进行清晰的探究,就会影响交易的速度和成交率,这样就不利于经济的发展。换而言之,有了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善意受让人的权利能够得到保护,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无疑是一大好处。
(四)善意取得制度与法律上其他保护制度的区别
在民法中,除了在物权法中对善意第三人有权利保护之外,还有些类似的规定。下面我就以表见代理为例,简单分析下它与善意取得的区别。
表见代理与善意取得都是依据表见事实的信赖保护原则,目的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但他们在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上是有区别的。第一,善意取得中转让人无权处分财产是前提,而表见代理的前提是行为人无权代理,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善意取得中转让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事实,但表见代理中代理人是以他人名义作出事实,只是以某些情况让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处分的权利。第二,善意取得和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不同,区别最大的一点就是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取决于相对人而不是本人意思表示。
参考文献
马惠洁,我国善意取得制度及其评价,2011.5
李安技,试论善意取得,法制天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