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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莱阳市人民

起诉书

鲁莱检刑诉(2010xx

被告人朱凡,男,29岁,198192日出生,身份证号:370682198109020112 ,汉族,山东省人,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柏林庄镇冶房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057日被山东省莱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2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由莱阳市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莱阳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凡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0 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0 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2010 日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朱凡,于201056日在山东省莱阳市宜家新村2号楼1单元301室对被害人张平实施杀人行为,并造成张平受伤, 被告人朱凡,男,29岁,与张平原系夫妻关系,后两人离婚,但是仍有交往。201056日上午,朱凡在小区附近公园向张平提出复婚,张平不同意。当天12时许,两人来到山东省莱阳市宜家新村2号楼1单元301室住处门口,被告人又再次提出复婚要求,见张平不同意,就拿起门口的椅子殴打张平,张平倒地哭泣,被告人朱凡将张平推搡入301室内,并反锁房门。张平躺到床上继续哭泣。为稳定朱凡情绪,张平提出可以复婚,但是被告人朱凡称太晚了,并用电视天线勒住张平的颈部,并说,“今天我勒死你,把你弄死,我也不活了”。欲将其杀死,张平哀求说想见孩子最后一面,同时用手拉住天线。被告人朱凡松手了,但又说现在不杀以后就没有机会了。张平将电线厂在储藏室内。此时被告人朱凡坐在沙发上喝啤酒后,被告人朱凡又找一根天线,还一直拿着天线。张平因为害怕,就和被告人朱凡说软话,接着张平就又把天线藏起来,并劝被告人上床睡觉,之后张平离开住所,被告人犯罪行为未能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凡的供述

2.被害人张平的陈述

3.证人张卫山,张天民,刘花改,葛金林,陈光的证人证言

4.接到案及报案经过

5.常住人口登记表

6.被害人张平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被害人张平人体损伤鉴定照片

8.法医物证鉴定书

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现场制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凡因杀人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

检察员: xxx xxx 2010

附:

1.被告人朱凡现羁押在莱阳市分局看守所

2.证据一式一份,证人名单一份,主要证据复印件1416

3.诉讼文书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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