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家汽车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民法学作业参

民法学作业参

来源:百家汽车网
民法学网上作业参;

第一次作业

民法学#01任务_0001

一、案例分析题(共 道试题,共 100 分。)

1.   李某,女,1995年10月出生。2011年11月底,她到某市工艺美术公司以6680元购买了项链和宝石戒指。事后,其父母认为李某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行为,故要求公司退款。而李某则提出她是平日里都在做临时工,能够自食其力,其收入都是自己打工所得,因此她自己表示不愿退货。

问:李某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其父母要求公司退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参:

第一, 民法通则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李某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自己打工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在法律上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可以进行民事活动的,因而这项买卖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第二,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李某的买卖行为符合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因此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非依法律规定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民事活动,不需要征得父母同意,所以其父母以她未成年为由要求退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  原告,钱某,女;被告,王某,男。钱某与王某于1997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王某自2000年外出打工回来后,经常整天在外吃喝玩乐,甚至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对钱某母女不尽任何家庭义务。20032月,王某再次外出打工,但此后再也没有回来,也未跟家中有任何联系。20064月,钱某向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案件审理期间,王某经公告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请问:能否宣布王某为失踪人?   应否判决钱某与王某离婚?

参:

第一,《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根据本条规定,非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不得主动宣告失踪。本案中,虽然王某已经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但其配偶钱某只向提起离婚诉讼,没有申请宣告失踪,王某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也没有申请,因此人民不能依职权主动宣告王某为失踪人。

第二,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提到,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且经过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以判决准予离婚。该案中,王某离家出走已有三年多,完全符合上述规定;而且从钱某与王某间的关系来看,王某长期不尽夫妻义务,不珍惜夫妻感情,放弃对子女的养育,现在钱某提出离婚,显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

3.   农民田某于2001年去外国打工时在途中遇海难失踪,从此查无音讯。2006年其妻胡某向当地人民申请宣告田某死亡,人民经审理判决宣告田某死亡。由于年幼的女儿田燕一直身体不好,家中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给田燕治疗,2007年胡某将田燕送给膝下无子的邻村姚某收养,并办理了合法的手续。2008年,失踪多年的田某突然返回,随即撤销了对田某的死亡宣告。田某要求与胡某恢复夫妻关系,并提出田燕的收养未征得他的同意,违反我国《收养法》,是无效的,要求撤销收养合同。姚某与胡某都不同意,田某诉至。

请问:田某与胡某间的夫妻关系是否还存在田燕的送养是否有效?

参:

 第一,田某与胡某间的夫妻关系自动恢复。因为死亡宣告仅仅是一种死亡推定制度,被推定死亡的公民仍有生还的可能;一旦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死亡宣告应被撤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第二,田燕的送养是合法有效的。根据法律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因为在此期间其配偶是子女现实的惟的法定监护人,送养只能由其配偶决定。所以本案中,田燕的送养是合法有效的,田某不得要求撤销收养。

4.   2005年,周某在丈夫去世后经人介绍与丧偶的刘某结婚,但他们的婚事一直遭到刘某儿子小刘的反对。2008年,刘某患上精神病,并久治无效,生病期间一直由周某悉心照料。20095月,小刘提出要担任父亲的监护人,并向请求要保管父亲的所有财产。

请问:刘某的财产应该由谁来保管

 参:

刘某的财产应当由周某来进行保管。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上述法定监护人的顺序也是法定的,通常前一顺序的监护人能够监护的,后一顺序的就不应担任监护人,这是为了保护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本案中,周某是刘某的配偶,是第一顺序的监护人,而且完全有监护能力,所以刘某的财产应由周某来保管,作为第三顺序的小刘无权要求监护。此外,监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不是为了监护人的利益。此案中周某对刘某照顾得很好,小刘没有任何变更监护的理由。 因此,刘某的财产应当由其配偶来保管。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