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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 受理移交涉嫌犯罪案件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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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1:

机关受理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如下:

一、法律依据与移送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时,若发现案件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涉嫌经济犯罪,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相关材料移送机关或检察机关。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若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已立案的经济纠纷案件存在犯罪嫌疑并函告,经审查认为确有犯罪嫌疑的,应将案件移送机关或检察机关,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并退还案件受理费。

二、机关的初步处理

机关接到移送的案件后,需进行立案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机关应迅速审查报案、控告、举报材料,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无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将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若不服,可申请复议。

三、侦查措施与证据收集

立案后,机关可依法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等侦查措施,收集证据。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必须符合法定程序,非法证据应依法排除。

四、侦查终结后的处理

侦查终结后,若机关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移送同级人民审查起诉。若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犯罪嫌疑人已死亡,应撤销案件。人民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遗漏罪行、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可退回机关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或自行侦查。

五、特殊情形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线索。若或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经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犯罪,当事人可重新起诉。

六、规范文件依据

于2016年发布《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规范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工作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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